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9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一般风险和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
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
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而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2)本基
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封闭期长度不一的风
险;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投资者面临集中大额赎回影响基金运作及净值表现、巨额赎回导致赎回款延迟支
付的风险;4)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5)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
业务
务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
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李一硕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特定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李一硕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
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永旭定期开放债券 2014-07-12 -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2015-03-14 -
易方达裕如混合 2017-12-30 -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 2019-05-28 -
易方达年年恒夏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07-11 -
易方达年年恒秋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10-31 -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0-04-27 -
易方达年年恒实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1-01-06 -
易方达稳鑫 30 天滚动短债 2021-04-08 -
易方达稳悦 120 天滚动短债 2021-11-16 -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2022-04-23 -
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 2022-06-09 -
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2-09-08 -
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2-09-08 -
易方达恒兴 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4-08-15 -
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4-09-21 -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4-09-21 -
易方达瑞景混合 2016-08-06 2019-07-03
易方达新享混合 2017-03-07 2019-07-03
易方达新利混合 2017-03-07 2019-07-03
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 2017-02-15 2019-11-02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发起式 2019-01-04 2019-12-18
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8-06-26 2020-07-09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09-18 2020-12-30
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8-03-27 2021-06-30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
高梦文女士,经济学学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支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高梦文现任基金
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 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裕如混合
易方达裕兴 3 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裕华利率债 3 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 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中债 1-3 年政金债指数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 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易方达恒智 6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恒久 1 年定期债券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 易方达纯债债券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一硕,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胡剑,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本公司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
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
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
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
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
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
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
求。
截至 2023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51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
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
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9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0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
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
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
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24 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7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15.89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郑怡玲、陈苏
联系人:郑怡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的运作期
(一)运作期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
作期”和“开放运作期”,运作期期限为 3 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
(二)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的时间为: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7 月
(2)对于除首个封闭运作期之外的封闭运作期,为自上一开放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
起至每年度的 1 月 15 日、4 月 15 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含该日)。
(三)开放运作期
开放运作期为自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起,其中开放运作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运作期内,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时间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
安排。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首个封闭运作期到
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15 日,则本基金第 1 个封闭运作期为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假设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 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18 年 7 月 27 日开始,本基金进入第 2 个
封闭运作期。
第 2 个封闭运作期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假设第 2 个封闭运作期
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下一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 2018 年 10 月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开始,本基
金进入第 3 个封闭运作期。以此类推。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9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发售。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
售。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
作期,开放运作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具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放运作期首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400=95,580.37 份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0=96,096.19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 个月,对应赎回费率 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10,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只接受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总份额 20%以内(含 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并与其他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对延期部分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
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
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5)、(6)、(7)、(9)
、(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转换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
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
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2%。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换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申 请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0-0.00)×1.2%÷(1+1.2%)=13,043.48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3,043.48=13,043.48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00-13,043.48=1,086,956.52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6,956.52÷1.020=1,065,643.65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
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转换转入。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0)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与开放运作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
进行投资管理。
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
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
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
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
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可在控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主要采
取分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
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
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投资比例。
(2)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
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
资。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
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
动。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
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
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运作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封闭运作期的期限。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0,254,113,726.64 99.15
资产支持证券 1,001,030.41 0.0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3,855,178.76 2.87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行小微债
本债 01B
债 01
行 03
债 01A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调节组合的
久期水平及期限结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风险指标说明
(买/卖) (元) (元)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80,220.0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动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调节组合久期及期限、对冲潜在风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的处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
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
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北京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1)-(3) (2)-(4)
(1) 标准差(2) 率标准差
率(3)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4.59% 0.05% 3.64% 0.07% 0.95% -0.0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 24.57% 0.05% 9.90% 0.06% 14.67% -0.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一硕,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胡剑,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2)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3)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4)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披露事项,本基金将不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披露事项要求,以变更后的要求为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
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
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
流动性较好。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
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及在进入开放运作期前对
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主要持有高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动
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
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
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发生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
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
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可用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
(三)估
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
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投资者仅可在开放运作期申赎基金份
额,在封闭运作期内无法申购赎回。若投资者在开放运作期未赎回基金份额,则需继续持有
至下一封闭运作期结束才能赎回,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内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首个封闭运作期可能少于或者超过 3 个月,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3)除首个运作期封闭运作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
运作期期限 3 个月,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
的具体时间安排,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每次开放运作期和封闭运作期的时间
及长度不完全一样,投资者应关注相关公告并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会面临无法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风险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大额赎回时,可能会对本基金资产运
作及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2)巨额赎回的风险
相对于其他基金,本基金更可能因开放期内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集中大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者面临赎回款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1)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主要为机构投资者,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持续营销
及募集规模可能受到影响,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
风险。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面临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的
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
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
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
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
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三)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
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
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运作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封闭运作期的期限。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
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宜。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主协议。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仲裁地点为北京。
(2)向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如选择此种争议解决方式,
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1-21
关于旗下部分定期开放基金、持有期基金 2024 年度赎回业务开放首日的 2023-12-30
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四个运作期开放 2024-01-10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五个运作期开放 2024-04-11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2024-04-23
的公告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六个运作期开放 2024-07-11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9-13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